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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D20--2022-0064 分 类: 其他文件
      责任部门: 井冈山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9-27 16:56:50
      标 题: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市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文件编号: 井府办字〔2022〕168号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市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井冈山市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

      井冈山市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吉安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主要是指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坚持重点防控与全面监管相结合,坚持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强化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五条  建立秸秆禁烧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0796-7163969(市农业农村局),对举报的违规违法者及其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每次对举报者给予500元奖励。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工作。

      各乡镇、场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乡镇(场)、村秸秆禁烧工作网络,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网格化管理人员要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市农业农村局:切实履行现场监督巡查职责,确保重点交通干线、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指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普及有关技术、切实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

      井冈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通报消息;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广禁烧典型经验。

      市纪委监委: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的划拨。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秸秆禁烧工作,依法使用行政、法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市林业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禁烧期间焚烧点位卫星遥感资料。

      第七条  秸秆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场、行政村及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场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分管领导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纪政务处分等责任追究。

      第八条上级通报或市巡查发现秸秆焚烧的,每通报或发现一起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所属乡镇(场)处以5000元罚款,其中对党委书记、乡镇(场)长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累计通报或发现三起以上(含三起)的乡镇(场),由市纪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发牌处理。对违反秸秆禁烧的群众,每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所罚款项的40%返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用于秸秆禁烧工作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井冈山市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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